关于合伙份额赎回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3-08-11 16:08:00 点击次数:4872
北京颉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3期产品在赎回时,会按照封闭期内所产生资产增值部分的20%预扣个人所得税,在每年末缴纳完税务机关核准税费后,多扣税款部分将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回合伙人的入伙账户。对以上代扣代缴的情况说明如下。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然人投资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5千元的税率为5%,超过1万5千元至3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例如,合伙人100万的投资款年回报20%,预计需要缴纳税款为55250元,折合税率为27.625%)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规定,公司按照税率20%代扣代缴,最后以税务机关实际收取税费为准,多退少补(公司会尽力争取优惠税率);如有需退回的税费会在纳税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回合伙人的入伙账户,转账的手续费由公司支付。
北京颉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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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1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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